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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嘉陵(600877)
公告日期:2018-07-19律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同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情况如下:(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原告:中机中联被告:中国嘉陵收到起诉状时间:2018年7月17日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1、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072,713.06元,其中工程款为202,853,669.91元,还余43,072,713.06元未支付,其中工程款为42,622,713.06元及项目管理酬金为4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拒绝支付。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6.1.1条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方、承包人的专业分包方造成的损失。”被告除支付43,072,713.06元外,还应赔偿以下损失:(1)各分包方起诉的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律师费分包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还未收到法院传票,本案件开庭审理时间未定。(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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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K51aAN:
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心果果409:
狗咬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