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上海交易所关于ETF基金的重要业务规则有哪些?
独立1:
(1)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2)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3)基金申购、赎回、交易 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信息传递与披露 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交易型指数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可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溢价比例;可以替代部分的现金占申购、赎回市值的现金比例上限;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成份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