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光电股份(600184)
第十二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二)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网友回复
股往金来88A:
前段时间光电二股东中兵投资在20元以上增持公司股份后,在13.87元减持是否违反了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十二款第五条的规定?请中兵投资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