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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300613)
公告日期:2018-08-27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本计划所涉及的部分激励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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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种植户i:
明天明天涨五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