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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2018年10月15日  10:31:18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200人次

网友提问:

长春高新(000661)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网友回复

wyczl123:

如果卖股权不是真实的 发这样的消息图片就是造谣,为的就是打压股价,属于操纵股价罪。

金融90后:

假如人家不是炒股的,你奈何他?

houzqi1256:

我觉得公司法七十一条解释的蛮清楚的。

三德黄:

搞清楚金赛的股权和高新的股权是两个事情!

wyczl123:

没炒股的他还用的着发这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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