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巴士(002188)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因此,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判定,不能仅以法律是否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否无效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结合立法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等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有法官认为,“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在肯定性识别上,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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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必躬亲:
笔者个人倾向认为除“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对外担保超过资产总额30%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效外,上市公司其他对外担保属于违规担保行为,应倾向认定有效。在现有的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
事必躬亲:
笔者个人倾向认为除“上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对外担保超过资产总额30%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效外,上市公司其他对外担保属于违规担保行为,应倾向认定有效。在现有的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
事必躬亲:
同转仅供参考
真成了精神病的它:
已经打输了一个官司了,
姑苏小子:
不知道你放的啥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