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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评论)上市公司为何频陷伪造公章事件?

2018年5月31日  23:45:46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54人次

网友提问:

财经评论(cjpl)

近期,上市公司频繁曝光伪造公章事件,仅上周就公告了4起类似事件,均涉及上市公司为他方担保,并引发了系列诉讼。尽管各公司纷纷澄清,相关保证合同所盖的公章涉嫌被伪造,且公司并不知情,但一系列纠纷背后是一些公司在印章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   从过往案例看,伪造公章事件多见于两类情形,一是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如伪造合同虚增收入等,此外就是近期频现的大股东或高管伪造公章、违规担保的情形。   盈方微上周公告被卷入借款纠纷案件,诉讼文件显示,公司以及实控人陈志成、控股股东盈方微电子为西藏瀚澧向陈伟钦的5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但盈方微称,对借款及保证事项从不知情,从未签署保证合同,且保证合同上所盖公章与公司现有备案公章不符。   *ST信通、东晶电子的遭遇如出一辙。前者收到37起涉及诉讼的法律文书,均涉及控股股东亿阳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纠纷。后者实控人苏思通陷民间借贷纠纷,兰山法院查封了苏思通、东晶电子等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在这2起事件中,同样出现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担保文件,但*ST信通、东晶电子均表示未审议过相关担保事项,对此毫不知情。   金盾股份也披露,经公安机关鉴定,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均被伪造。自公司前董事长周建灿意外身亡后,公安机关便对周建灿下属公司集资诈骗案、金盾集团投融资部负责人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金盾股份被伪造公章案展开侦查。   

网友回复

赚一毛够了:

扯蛋

飞飞飞789778:

活雷锋

悟静空: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伪造公章的恶果,尚有一些常识误解,有人认为伪造公章既然属于个人犯罪行为,那么冒用公司名义签署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就无效了。实际上,他人伪造公章对外签订合同若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会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人生若只如初见54:

岂不是要跌到4元?

淡然悠沉:

他说了没多大用处,信通报案后如果事实上虽然是被大股东陷害的,但依据合同法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法,公司章程仍有待完善,其中对大股东恶意侵占其他股东利益,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惩罚还缺乏依据。

淡然悠沉:

无论公章,担保文件,担保合同签字人等真假与否,邓伟作为公司大股东是真的,所以信通"买单"难以脱身,仅仅是承担担保额比例多少而己。

淡然悠沉:

你还没睡醒吗,都破3划2了,怎么还要破4???

人生若只如初见54:

卧槽,难道我来错了吧,这个不是华昌达?难道不是7.64元?????????????

期待088:

注意,这里提到的是善意第三人。银行金融机构他算善意第三人么?他们有没有负责任的尽调啊?如果做了尽调怎么可能发现不了信通的董事没有签名没有通过董事会那个通过股东大会也没有进行信息披露,他们根本不算善意第三人,所以担保无效

拿铁苦咖啡:

天天胡诌八扯的,一个放高利贷的拿个盖着伪造公章的担保涵到法院起诉会是什么结果,说明谈崩了,同陈一伙鱼死网破,跟上市公司有毛关系。

一日一逼股:

严查

嗨你高兴就好:

亿阳集团大股东把整个公司都抵押出去要干什么?跑路吗?亿阳集团又持有亿阳信通百分之30多股份,间接连累信通,侵害其他其他股东利益,股价下来了,假如这是设计好的,合同有效,打压信通股价,然后债务重组收购成本降低。收益的又是谁呢

股友91B7K1:

这点毫无疑问

星际联盟pu3gze:

宁波中百你还是那样的价钱啊!

股友wxGK6h:

想多了。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要提供的资料形式上符合要求就行,没要求第三人尽多大的调查义务

股友91B7K1:

ST尤夫、*ST信通、东晶电子、盈方微、金盾股份、华昌达都是这样的

原则1111:

这个股就是看运气,退市恐慌弥漫整个市场,信通的行业地位和经营情况还行,值得试试

别让庄家溜了:

做担保合同不需要做尽调的,开不开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事务,跟合同对方没有关系,你想多了,没有法律有这样的规定要求对方来查验你是不是召开股东大会了,法院也不会据此判令担保合同无效的。

wply5018:

如果大股东这样作假,都是广大投资者买单,是不是制度有漏洞缺失?太低级了吧

淡然悠沉:

总而言之,因大股东为所欲为,明摆着是吭害了全体中小股东利益,但想对大股东如何惩罚,目前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没有一个明确定论,导致执行定罪法理依据不足。若法院能判大股东和信阳间对开责任就谢天谢地了!

淡然悠沉:

大股东资不抵债,欠债缺口大,资产,财产债权与所欠债款负值高,无力承担偿还,信通只能自己偿还

飞飞飞789778:

600289的大股东为所欲为中小股东利益谁来保证。

简中:

某些不良媒体黑白颠倒、混淆事非的言论不足以做为法律依据,伪造公章,合同诈骗的属性是抹煞不掉的,事实胜于雄辩,任何掩盖事实真相的狡辩都是徒劳的。

简中:

犯罪主体是大股东,谁做的合同谁但责。你被谁骗了你找谁,他还不了债,你也休想嫁债他人。垃圾人垃圾逻辑,白的还真能被你说黑了?

简中:

犯罪主体是大股东,谁做的合同谁但责。你被谁骗了你找谁,他还不了债,你也休想嫁债他人。垃圾人垃圾逻辑,白的还真能被你说黑了?

淡然悠沉:

大股东无力偿还,债权方若法院认定无过错,那当然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偿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大股东假如是伪造担保文件,印章及公司董事签字,目前公司法,公司章程,合同法条文中均没有明确定义,债权人有义务审核大股东所提供的相关担材料辩别真伪的义务,也不负有过错责任。

淡然悠沉:

这里是大家探讨,每个人观点看法各有不同很正常,个人酌见,别毁辱他人,请你自重!

遥远的中部:

如此大金额为什么不判诈骗罪,判诈骗者死刑或无期徒刑,你看看还敢不敢

遥远的中部:

诈骗这么大金额定不了刑,难怪现在骗子到处横行,无所畏惧。

期待088:

你来搞笑的吧,尽调不查担保人资格和资料的齐全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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