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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科华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2020年7月24日  8:44:41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2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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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科华生物(002022)
科华生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

公告日期:2020-07-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激励计划项下公司调整首次授予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以下合称“本次价格调整”)事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价格调整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参与本次价格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价格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一、本次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1.2018 年 2 月 28 日,科华生物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计划草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2020 年 7 月 23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给予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科华生物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3.295 元/份,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62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 11.315 元/份,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5.595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价格调整。
3.2020 年 7 月 23 日,科华生物第八届监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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