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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股份:千万级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 公司及董秘获上交所监管关注

2020年8月13日  8:09:42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99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大湖股份(600257)
大湖股份:千万级重大损失披露不及时 公司及董秘获上交所监管关注


8月10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湖股份”,股票代码:600257.SH)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因大湖股份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违反了相关规定。


经上交所查明,大湖股份于2019年第四季度发生三项重大损失。


2019年11月20日,大湖股份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澧县北民湖渔场因拆除围拦,造成损失金额为738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1.79%。
2019年12月30日,公司下属分公司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安乡珊珀湖渔场因水面养殖权被安乡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822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6.55%。
2019年1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阿尔泰冰川鱼股份有限公司因水面养殖权被福海县人民政府收回,造成损失金额为3516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99.1%。


上述损失事项均超过大湖股份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公司应当在损失发生时及时披露。
但公司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形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因未正确理解相关规则,导致未及时予以披露。


大湖股份有关重大损失事项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5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任期2014年6月30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核实,大湖股份2018年度净利润为1765.98万元、基数较低,2018年度每股收益仅为0.03元;且上述三项损失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63%、6.27%、26.82%。
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明予以监管关注。


wind信息显示,大湖股份是全国第一家“水面资本化”模式的上市公司,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实施“湖面综合开发”和“体育文化产业”双主业发展战略,以水产品“天然放养、品牌营销”为特色,全面开展大湖泊水环境治理、渔光一体化、湖面生态旅游等业务,突出发展体育产业,打造有影响的体育赛事,积极开展产业链金融、酒业、医药贸易、食品加工等增值性业务。

(文章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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