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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券商员工联手银行副行长卖假理财 诈骗1100多万 拿700万炒股血亏仅剩15万

2020年8月31日  10:30:46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63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农业银行(601288)
券商员工联手银行副行长卖假理财 诈骗1100多万 拿700万炒股血亏仅剩15万


又曝银行惊天大案!


知名券商伙同国有银行副行长以兜售券商“内部员工高年化率理财产品”为幌子,诈骗多名投资者1100多万元。
同时,两位被告人为了获得更高的回报,经不住“行情很好可以赚很多钱”的诱惑,将多数骗来的钱款投入股市后巨亏,最终双双获刑……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对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诈骗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这起大案的来龙去脉。


两人诈骗三名投资者1100多万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胡吉兵,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原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客户经理。
被告人胡吉兵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此外,被告人胡吉兵于2011年10月12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离职。


被告人姚方,男,1970年4月4日出生,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副行长。
被告人姚方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离职。
于2017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逮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玄武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吉兵、姚方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吉兵、姚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意见,并移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胡吉兵、姚方以购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吉兵、姚方的个人账户汇款。


二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炒股、支付利息等,最终亏空无力还款。


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被告人胡吉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被害人罗某甲向被告人姚方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胡吉兵、姚方分别向被害人罗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60万元左右、向被害人罗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24万元左右、向被害人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11.28万元左右。


被告人胡吉兵按照被害人汇至其账户的金额每月向被告人姚方支付4‰的费用。
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间,被告人姚方向被害人罗某甲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兜售券商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号称年化18%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三名投资者中罗某甲金额最多达640万,其中的作案手法大同小异。
那么,罗某甲被诈骗的过程基本上能够还原该案原委。


据被告人姚方供述称:其于2001年认识罗某甲,他是我的客户。
胡吉兵是长江证券公司的员工。
2012年的时候胡吉兵问我是否有客户介绍到长江证券买理财产品,我就介绍罗某甲到胡吉兵上班的长江证券中央路营业厅去了解一下,罗某甲买了200万元,保本收益年利率百分之六,但到期后拿到收益超过百分之六。
2013年上半年,胡吉兵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他问能否找罗某甲出钱买理财,跟罗某甲说是年利率12%。
并从中拿出4.8%年利息给我做报酬。
我就跟罗某甲说长江证券公司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认购的投资理财产品,保本保息,年收益12%,只能把钱给胡吉兵,让他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当时罗某甲有些怀疑,问我为什么自己不投,我说我钱不够,最多拿出5万元。
最后就商量我和胡吉兵一人投5万元,罗某甲投90万元。
据胡吉兵供述称,“当时为了让罗某甲相信我们,就跟罗某甲说我和姚方一人投了5万元,其实就是搞个流水给罗某甲看,姚方当着罗某甲的面向我的账户转账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分批转回姚方。


同时,胡吉兵建议我作为他和罗某甲协议的担保人,这样我们三人签了第一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
后至2017年我们总共签订了6份投资协议书。


胡吉兵称,其和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我作为受委托人,罗某甲、周某、罗某乙作为委托人。
姚方作为担保人,约定我拿委托人资金代为投资,1年期限内给委托人利息,在协议到期后归还委托人全部本金。
协议约定投资资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就是投资一些风险比较低的项目,比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等。
协议上没有与委托人约定拿资金去炒股。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该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或“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
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为姚方的合同约定为“在操作过程中所进行的操作必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主要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
如果风险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的范围(投资股市),操作方必须在24小时内对所投方向进行调整”。


不过,上述合同实则胡吉兵一手伪造的虚假理财产品。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理财产品大体分两类,一类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约5%左右;另一类可投资于股票、期货等市场,无固定收益。
长江证券没有发行销售过年利率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发行过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
长江证券于2011年9月发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优享红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无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被告人胡吉兵未在长江证券购买过包括上述理财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


投资六、七百万炒股血亏,最后仅剩十五万


上述骗来的钱款多数用于股市投资,不过,结果是巨亏。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为了让投资者放心地将钱交给他们,胡吉兵称“一开始协议上有关于股票投资的内容,但姚方看了后认为客户看到不太好,就让我把关于股票的内容删掉,因为我们两人私下讲是拿这些客户的钱去炒股,但跟客户说是去买理财产品,所以给客户看到后他们肯定不会把钱给我们了。
我们拿的钱大部分用于投资股票。
”他表示,其在银河证券有一个以董秀琴名义开立的账户,账户实际上由西部证券的姚国华操作,声称不认识董秀琴。
在长江证券以黄某和吴某的名义开了两个账户,黄某账户是自己在操作,吴某账户是吴某在操作。


从2013年到2017年3月份,总共注入六、七百万元,最后剩下十五万元左右,被我取出来付给罗某甲、周某、罗某乙利息了。


据胡吉兵称:其和姚方私下聊天,说现在股票行情很好,如果投资可以赚很多钱。
当时跟他说自己没有很多钱,还吹牛说我操作股票的技术还不错。
然而事与愿违,“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万元-10万元左右。
骗取罗某甲第一笔钱款时,我和姚方考虑过股票市场会存在亏损,我们认为到时就算亏,亏到90万元我们就不操作了,大不了我们一人亏5万元。
但后来骗到的钱越来越多时,我们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了。
还有当时行情很好,也被冲昏了头脑,觉得肯定没有问题。
2015年我有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子可以用来还钱,2017年卖掉抵吴某的债了。
”他表示。


姚方是从2015年开始知道股票亏损的,当时他的股票账户也亏本。
直到2017年5月我这边资金跟不上了,罗某甲又老打电话催钱,姚方也会问我,我就瞒不住了,才摊开跟他说亏了很多。


两人被判合同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6个月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吉兵、姚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胡吉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吉兵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方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胡吉兵、姚方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不过,胡吉兵和姚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上诉人胡吉兵及其辩护人提出:


1、胡吉兵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取得被害人钱款后全部用于炒股,没有挥霍也未用于非法活动。


2、胡吉兵虚构购买理财产品,实为用于股票投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炒股失败后其主动与被害人联系自愿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逃避责任。


3。
订立合同时胡吉兵有履行能力,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是因为股票大幅缩水,客观上无法预料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全面履行。
被害人报案后胡吉兵也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愿意变卖房产用于偿还债务,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姚方提出:


1、其不知道胡吉兵虚构理财的事实,不知晓被害人的理财资金被胡吉兵用于投资股市并造成亏损。


2、罗某甲转至其账户的100万元为个人借款并向罗某甲明确表示用于投资股票,且其已经履行合同。


3、其不知道胡吉兵伪造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对账单、理财产品至期赎回申请、理财产品到期通知等材料。


4、胡吉兵编造和姚方合谋共同诈骗被害人资金并影响各被害人,使被害人也作出部分与事实不符的证词,误导了司法机关的判断。
4。
罗某甲汇给姚方的100万元钱款,在立案前,姚方已经将该笔钱款还清,其不存在无力归还的情形。


上诉人姚方的辩护人提出:


1、原审判决未采信姚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相关录音证据(两份录音证据材料)能够证据姚方对胡吉兵将投资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不知情。


2、原审判决认定姚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姚方对胡吉兵虚构理财不知情,其仅是应胡吉兵请求介绍被害人找胡吉兵投资理财。


3、被害人将投资款汇给胡吉兵,所有钱款均被胡吉兵用于理财,胡吉兵没有将投资款非法占为已有,只是因为经营不善,造成巨额损失,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胡吉兵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姚方更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4、姚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姚方介绍被害人投资理财的项目不是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胡吉兵擅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炒股,姚方对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5、即使认定姚方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量刑也应轻于胡吉兵。
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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