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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申万宏源上半年人均薪酬24万 7亿元陷*ST瀚叶质押违约

2020年9月5日  10:30:09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2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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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申万宏源(000166)
申万宏源上半年人均薪酬24万 7亿元陷*ST瀚叶质押违约


8月28日晚间,申万宏源(000166.SZ)发布了2020年半年度报告。
今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实现营业收入133.86亿元,同比增长27.6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35亿元,同比增长26.0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9.07亿元,同比增长22.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9.09亿元,同比减少36.00%。


今年上半年末,申万宏源资产总额为4416.3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3.67%;负债总额为3553.34亿元,比上年度末增长17.00%。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申万宏源资产负债率为74.88%,较上年度末减少2.11个百分点。


2020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企业金融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其中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减少,本金投资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此外还有,个人金融业务、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投资管理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为4.30亿元,同比减少25.29%,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7.44个百分点;本金投资业务收入为6.34亿元,同比增长9.64%,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2.32个百分点;个人金融业务收入为41.26亿元,同比增长10.14%,营业利润率同比增加6.77个百分点;机构服务及交易业务收入为73.88亿元,同比增长53.62%,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57个百分点;投资管理业务收入为8.08亿元,同比增长4.25%,营业利润率同比减少12.17个百分点。


投资银行业务中,2020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共完成股权融资项目6个,融资金额56.16亿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并购重组交易家数2家;公司债主承销项目44家,主承销金额220.35亿元;金融债主承销家数22家,主承销金额337.92亿元,市场份额由2019年上半年的2.45%提升至3.85%;企业债主承销家数6家,主承销金额26.57亿元;场外市场业务一级市场推荐挂牌项目2个,定向发行项目38家次,持续督导新三板企业623家。
此外,公司申报的4家精选层企业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统计,今年截至目前,申万宏源共保荐6家IPO企业过会,其中,2单是深交所创业板项目,1单是深交所中小板项目。
今年7月13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28日,申万宏源保荐的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31日,申万宏源保荐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另外,3单是科创板项目。
今年6月15日,申万宏源保荐的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6日,申万宏源保荐的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过会;7月15日,申万宏源保荐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信用减值损失为1.80亿元,较上年同比减少0.93亿元,下降33.88%。
申万宏源表示,主要由于股票质押业务规模下降,信用减值损失减少所致。


其中,融出资金1349.39万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423.87万元,债权投资2347.11万元,其他债权投资1605.86万元,应收账款6622.15万元。


此外,今年上半年,申万宏源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为5311.52万元,上年同期为-3381.78万元。
申万宏源称,主要由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所致。


截至2020年6月30日,申万宏源应付职工薪酬为37.93亿元。
2019年末,应付职工薪酬为36.77亿元。


2020年上半年,申万宏源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29.15亿元,上年同期为27.84亿元。


半年报显示,于2020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申万宏源集团共有员工人数分别为 12718人 (含经纪人2949人) 和13022人 (含经纪人3246人)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分别为23人和22人。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上半年,申万宏源人均薪酬为23.83万元。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未发生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含申万宏源证券)发生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1起。


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庞鹏远等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宏源汇富、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证创业”)与庞鹏远等8名股东以及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思源”)签署《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宏源汇富、鲁证创业作为战略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该轮增资。
增资后,宏源汇富占山东思源出资比例6.5%。
同月,宏源汇富与庞鹏远、山东思源签署《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2011年以及2012年山东思源的业绩承诺以及山东思源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IPO审核等事宜达成一致。
后因山东思源实际未达《补充协议》约定的财务指标,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IPO审核。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020年1月,宏源汇富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庞鹏远以及山东思源,请求判令:(1)庞鹏远以及山东思源共同支付2011年业绩补偿款875万元以及2013年1月1日起按年率10%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山东思源支付2012年业绩补偿款1000万;(3)宏源汇富对庞鹏远质押的山东思源707万元份额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庞远鹏回购宏源汇富持有的山东思源6.5%股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股权出让款共计7,246万元;(5)山东思源就第四条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诉讼费由庞鹏远及山东思源承担。
本案于2020年4月中旬开庭审理,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判决。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有关诉讼、仲裁事项2起,均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第一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翁武游、林永飞、翁雅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9900万元。
2016年6月,申万宏源证券与翁武游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2月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翁武游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翁武游以其1200万股“摩登大道”(证券代码:002656)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合计人民币9900万元的资金。
林永飞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外,申万宏源证券与翁武游、林永飞还签署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为质权人,林永飞以其持有的1880万股“摩登大道”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对翁武游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翁雅云作为林永飞的配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了《配偶知情同意函》,书面同意了林永飞签署的《保证合同》,并确认林永飞的保证义务及于其所有财产。
2018年12月,翁武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到期未按约定购回,林永飞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3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开庭。


第二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沈培今、朱礼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沈培今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沈培今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沈培今以其17465万股“升华拜克”(证券代码:600226.SH,后更名为“瀚叶股份”,*ST瀚叶600226.SH)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人民币7.00亿元的资金。
朱礼静作为沈培今的配偶,向申万宏源证券出具了《配偶同意声明函》,并承诺与沈培今共同承担本次质押融资负债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后,沈培今向申万宏源证券提前偿还部分本金500万元,补充质押“瀚叶股份”1566.6251万股。
至此,经转增股本,沈培今向申万宏源证券质押的“瀚叶股份”股份总数共计33352.9251万股。
2018年10月17日,沈培今履约保障比例跌至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以下,且未依约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预警值以上或采取其他履约保障措施,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受理通知书。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开庭。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及其子公司历史遗留案件7起,其中4起为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2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为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资金,2起纠纷合计融入资金8.6亿元,案件涉及本金7.79亿元。


第一起为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诉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12日,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智富”)分别签订两份《委托采购协议》,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申银万国智富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采购3万吨焦炭。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申银万国智富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货权转让义务发生争议。
2018年8月,申银万国智富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状及传票,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要求申银万国智富向其交付3万吨焦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6月14日,申银万国智富收到法院2019年6月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筑欣实业有限公司交付3万吨焦炭。
申银万国智富已于2019年6月27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3日,申银万国智富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1)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885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收到生效判决。


第二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2008年1月25日,申万宏源证券大连金马路营业部(以下简称“金马路营业部”)与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泰”)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大连德泰作为拆迁人对金马路营业部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金马路178号1—7层房屋进行拆迁安置,双方就大连德泰为金马路营业部安排回迁房屋的标准进行了约定,同时大连德泰承诺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回迁房屋交付于金马路营业部使用。
其后,大连德泰一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金马路营业部提供房屋。
2014年10月17日,大连德泰通知金马路营业部办理回迁房屋交付事宜。
经金马路营业部对回迁房屋进行验房,发现大连德泰提供的回迁房屋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所附回迁平面图严重不符,各项设置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满足金马路营业部作为证券营业部的用房需求。
金马路营业部多次就回迁房屋安置事宜与大连德泰进行沟通以寻求解决方式,但大连德泰均未能提供出任何合理解决方案。
2019年10月8日,大连金马路营业部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连德泰,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大连德泰:(1)向金马路营业部重新提供面积为5,000平方米且符合《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平面设计户型的房屋;(2)如大连德泰无法进行重新安置,则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于2008年1月25日签订的《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华轻大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5346.59万元人民币(暂以10,652元/平方米计算,具体单价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3)大连德泰支付违约金26,732.95元(暂定,依据对回迁房产的评估结果确定数额);(4)大连德泰支付租金损失2,974,75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止,按照每年59.495万元的标准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5)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等各项费用由大连德泰承担。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第三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蔡小如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7570万元。
2017年6月,申万宏源证券与蔡小如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蔡小如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持有的1,827万股深市股票“达华智能”(证券代码002512)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了9,150万元的资金。
后蔡小如部分购回合计1,580万元,向申万宏源证券补充质押合计3,505万股“达华智能”股票。
经部分解除质押,申万宏源证券仍对蔡小如持有的53,319,997股“达华智能”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蔡小如未依约在2019年1月25日完成全部购回,构成违约,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8月,申万宏源证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仲裁标的本金为7,570万元。
2019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如下:(1)蔡小如向申万宏源证券返还融资本金7,57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蔡小如补偿申万宏源证券律师费49万元;(3)申万宏源证券对蔡小如质押的53,319,997股达华智能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1)、(2)项裁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仲裁费580,315元由蔡小如承担。
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万宏源证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处于强制执行程序。


第四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资金4.6亿元。
2018年4月,申万宏源证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8年4月至10月,双方签署了合计5份《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中信国安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中信国安以其持有的143,050,0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了合计4.6亿元资金。
后中信国安合计向申万宏源证券补充质押“中葡股份”股票72,400,000股。
2018年10月18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中信国安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19年12月11日,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本并受理,2020年1月7日,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该案于2019年12月11日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唯一编码为:(2019)沪74民初3471号,诉讼标的本金为4.5亿元。


第五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资金4亿元。
2018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签订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统称为《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国安投资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国安投资以其共计125,523,000股沪市股票“中葡股份”(证券代码:600084)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向申万宏源证券融入合计人民币4亿元的资金。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安)于2018年3月13日与申万宏源证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0月11日,因“中葡股份”股票收盘价跌至3.5元/股,导致《协议》项下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国安投资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约定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及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已构成《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信国安亦未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19年12月11日,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并受理,2020年1月7日,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未判决。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该案于2019年12月11日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案件唯一编码为:(2019)沪74民初3470号,诉讼标的本金为3.29亿元人民币。


第六起为申万宏源证券诉彭朋、韦越萍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涉及本金9146.00万元。
2016 年8月至9 月,申万宏源证券与彭朋签订了质押式证券回购协议,约定由申万宏源证券作为融出方,彭朋作为融入方,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依据协议的约定,彭朋以其持有的共计2,600万股深市股票“东方网络”(证券代码:002175)作为质押标的股票,分两笔向公司融入合计1.3 亿元的资金。
韦越萍作为彭朋的配偶,于2016年8月事先书面同意了彭朋进行上述交易,且于2017年书面表明其愿意与彭朋共同承担相关融资负债。
后彭朋向申万宏源证券补充质押合计500 万股“东方网络”股票。
经部分解除质押,申万宏源证券仍对彭朋持有的30,999,990 股“东方网络”股票依法享有质权。
2018 年4月17日,因“东方网络”股票收盘价跌至5.6 元/股,导致协议项下2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均已低于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彭朋、韦越萍未依约履行提升履约保障比例至最低值以上的义务,且未能如期足额支付到期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
2018年8月,申万宏源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彭朋、韦越萍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标的本金为91,460,00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22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
2019年7月18日,申万宏源证券收到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公司偿付回购款91,4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2)被告未履行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的,公司可与被告彭朋协议以质押的30,999,990股“东方网络”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股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朋和被告韦越萍继续清偿。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书。


第七起为申万创新投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违约案。
2016年申万创新投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申万创新投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于光大信托公司,指令其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发放信托贷款。
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作为出质人,将其在《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项下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各期应收账款质押给光大信托公司。
后中科建设到期未支付相应利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
2018年9月,光大信托公司向中科建设发出《提前还款通知函》,宣告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9月13日构成加速到期。
同日,光大信托公司与申万创新投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申万创新投。
2018年9月18日,申万创新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1)中科建设向申万创新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支付罚息、律师费,且中科龙轩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申万创新投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有权就中科龙轩向申万创新投出质的其对海安开发区管委会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3)中科建设、中科龙轩和海安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全部诉讼、保全费用。
截至报告期末,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收到一审判决。


2020年8月,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申万宏源评级为AA,较2019年A评级提升一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
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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