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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神)舒泰神实控人周志文遭监管谈话 违规关联交易昭衍新药

2020年9月9日  10:08:08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61人次
股友资讯
发表于 舒泰神(300204)
舒泰神实控人周志文遭监管谈话 违规关联交易昭衍新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5号)显示,经查,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300204.SZ)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间,与关联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衍新药”,603127.SH)发生了特定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限制特定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判定,当事人周志文作为舒泰神董事长(2009年至今)及公司上市初期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昭衍新药实控人之一,应对公司违规事项负责,故决定对周志文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舒泰神成立于2002年8月16日,注册资本4.76亿元,于2011年4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周志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第七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7亿股,持股比例37.21%,周志文持股527.93万股,持股比例1.11%。
周志文为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47.60%。


昭衍新药成立于1998年2月25日,注册资本2.27亿元,于2017年8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冯宇霞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冯宇霞持股6409.85万股,持股比例28.28%,周志文为第二大股东,持股3526.89万股,持股比例15.56%。


昭衍新药年报显示,冯宇霞与周志文系夫妻关系。
周志文自2009年5月18日至今任舒泰神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1年9月16日。
公司年报显示,周志文,研究生学历。
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获硕士学位。
1989年至1993年在军事医学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3年至1995年,任佛山康宝顺药业北京地区经理;1995年至2005年,任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9年任舒泰神(北京)药业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09年任舒泰神(北京)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三诺佳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STAIDSON HONG KO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董事、浙江舒泰神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四川舒泰神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周志文)


〔2020〕145号


关于对周志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周志文:


经查,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9日间,与关联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衍新药)发生了特定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关于限制特定关联交易的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2009年至今)及公司上市初期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昭衍新药实控人之一,应对公司违规事项负责,现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8月31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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