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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有科技)同有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0年9月9日  9:53:37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8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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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同有科技(300302)
同有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9-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格式见附件一):(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六)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格式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格式见附件三),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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