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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被告 太阳雨集团 应支付徐波经济补偿金83,165元

2020年10月26日  10:49:01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04人次
股友ij
发表于 日出东方(603366)
被告 太阳雨集团 应支付徐波经济补偿金83,165元

1288徐波与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0-07-04 浏览:30次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706民初1288号原告:徐波,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江苏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远、丁敏,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波与被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雨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太阳雨集团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不服,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徐波,本院依法并案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原告徐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被告太阳雨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83069.9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10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销售工作,被告于2018年将原告调岗至光伏产品销售岗位,至今已经调岗两次,均被降薪降级。
2019年8月,被告以光伏解散为由将原告调整至招商组工作,将原始的底薪+提成工资模式改为仅有底薪。
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
后被告于连云港市仲裁委《连劳某案字【2019】第668号》案件庭审中当庭宣布与原告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原告的情况并不满足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徐波虽然主张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1794.58元,但因提交的银行流水包含报销费用等,本院以5940.33元(71284元/12月)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
徐波称2005年10月开始在太阳雨集团工作,太阳雨集团主张按照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计算。
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太阳雨集团未在本院要求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徐波入职时间、工作年限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按照14年(2015年10月-2019年10月)计算经济补偿,太阳雨集团应支付徐波经济补偿金83165元(5940.33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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