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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000616)
公告日期:2018-06-23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委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举行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1.《公司章程》;2.公司2018年6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3.公司2018年6月6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4.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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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IAdiov: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公报显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38,593股。我们几人仅对独立董事单项投了反对票,虽然代表的股份不多,但从公布的结果看该项与其他议案统计结果完全一致,连小数点后四位都没有变化。感觉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