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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000581)
公告日期:2018-06-2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2.2018年6月6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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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希望的人:
股东大会怎么没有分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