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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60078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488号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法定代表人:崔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颜淳非,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法定代表人:霍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颜淳非、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双方所签订的《上海宝银创赢最具巴菲特潜力对冲基金17期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条中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中约定的调解是法院进行调解,属于司法程序,属于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被申请人颜淳非称,该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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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的叔:
这货涉嫌犯罪
一叶知秋的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