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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

2016年11月7日  14:18:4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24人次
网友提问:债权人的代位权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机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但都已经过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专家回答:

这个案例的答案是D
因为张某欠李的钱到期没有能力偿还,但是王某欠张的钱未还,张某不向王某主张债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还李某的钱,所以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的同意或协商。但是代位权要在债权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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