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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高鸿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20年8月25日  9:20:34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49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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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高鸿股份(000851)
高鸿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5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3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内控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2019年12月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监管函内容及整改措施1、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2019年12月警示函内容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高鸿股份董事曹秉蛟为其实际控制人)签订苹果手机采购合同,交易金额18,376.33万元。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才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十一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
(2)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16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1.55亿元,根据《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化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2017年以来,公司将募集资金1,111.44万元用于支付高鸿鼎恒货物运输费,与《重组报告书》约定不一致,且公司未及时披露。
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监管函内容2019年12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 78 号),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苹果手机采购合同,交易金额18,376.33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65%。
对于该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迟至 2019年4月22日、5月14日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滞后。
(2)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016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1.55亿元,根据《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高鸿鼎恒智能化仓储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2017年以来,公司将募集资金1,111.44万元用于支付高鸿鼎恒的货物运输费,与《重组报告书》约定用途不一致,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警示函方才披露上述信息,且未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0.2.5条、第10.2.11条、第11.2.1条的规定。
3、整改措施《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和《关于对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 78 号)两项文件均系警示同一违规行为。
针对相关违规行为, 公司履行了如下整改措施:(1)针对信息披露问题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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