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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的重点问题

2016年11月18日  16:29:50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26人次

作者 | 主讲嘉宾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名琦律师

分步骤来讲解操作方案的九个步骤

一、宣传机构品牌

1、我们对外宣传资料的媒介渠道、宣传内容和推介的尺度。其实对于很多内容大家有不同的意见,这个不要紧,但是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大家要注意把握如何用一种方式来让它变得更为合理。

2、我们一直以来忽略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前光注重私募基金管理了,但是忽略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的品牌的意识,从目前的一个宣传来看,其实对于基金产品也是可以宣传的,那么慢慢的就会形成一个基金管理人的自由的一系列的基产品市场的这种生意,那么对于很好的基金的产品分类也容易形成的口碑的效应。

二、特定对象的确定

1、合格投资者和专业投资机构。因为有些社保基金、已经在协会备案的基金产品与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这些都属于当然合格投资者,他本身是不受到规定的限制,这个要注意。当然这也反应在合同文本的制作上,会有一个单独披露的细节,对于管理人员而言,要作为自己的免责事项,这是第一个合规要点。

2、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要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调查问卷的方式务必要有调查结论,以前我们操作的都比较粗放,就是一个问卷填完了就结束了,没有对投资者的情况进行一个最终打分评价,到底他属于哪个类型的情况、哪个类型的投资者。

我们要用我们的调查问卷反映一个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然后在调查问卷中做出来的调查结果,尽量和我们产品的情况保持一致。确保投资者可以认购这个产品,不要因为这种操作上的细节导致投资者无法完成他的认购,或者给私募基金管理人留下一个风险的隐患。

三、投资者适当性的匹配

1、投资者的风险能力和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的适当性是要匹配的。这是大家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因为我们往往忘记给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做出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同时我们也容易忽略给自己的基金产品风险类型做出一个评价,一旦陷入纠纷,两个匹配的问题就是一个大的问题。

但是我认为在目前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只要大家去努力做,对自己的基金产品有一个认定,我对我的投资者的风险有一个认定,而且认定这两者相配,那么我工作完成了,它的合理性和注意义务就已经尽到了。除此之外,我们对基因产品评级其实也要按照像投资评级的分五个等级,保守型、稳健型、平衡性、成长型和进取型,确保类型的相匹配。

四、基金风险揭示

1、致投资者的一封信。

针对这个步骤他的合规要点是完成适当性匹配之后,我们就要向投资者进行一个产品的风险揭示,在环节中的提示我最新提出的文件叫【致投资者的一封信】,这是以基金销售人员的名义发出的,他的内容就是向投资者说明:

(1)在签基金合同的时候,你要准备哪些文件

(2)哪些是是原件,哪些是复印件

(3)这些文件怎么签

(4)你有哪些权利

(5)在基金合同中有些没有体现的事情、没有体现的风险,也就是有些基金合同中不方便签署的,我用至投资者一封信的方式向投资者说明。

当然对于【致投资者的一封信】这么一个文件,很多人有提出了是不是需要投资者再签个回函,我觉得如果可以做到当然是最好的。

2、风险接受书。

风险接受书也是有内容和指引的,但那是最低的要求。我建议根据自己基金的客观情况去客观的增加风险接受书,不要一个模板到处在用,这是很危险的操作方式方式,一旦出现纠纷,可能就是一个系统性的纠纷。当然在风险接受书中也要区分重点,有哪些特别重要的事项,务必要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不同颜色字体的方式标注出来,因为这就相当于我们一个提示义务。

五、合格投资者的确认

从学历角度来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证明和收入证明,他是进行一个合理的、表面的真实性审查义务就可以了。比如说我的客户跟我说,他的投资人说自己有七八百万的股票, 那么很简单,他把他的股票账户打印截图,然后签字那就可以,还有客户说你看我买过好几百万的信托,那把信托合同复印给我们,只要他签字,确认真实性就可以,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去信托公司去查他情况,我觉得是不现实的,这也是违反合理性的。

六、签署基金合同

1、第一个问题是基金合同的制作标准。

基金合同制作标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指引,合同指引有一个很重要的规定:基金合同如果指引不一致的,需要在风险提示中进行特殊的风险提示。

关于契约型的基金,更重要的是结构的设计,即产品结构设计,因为多数情况下基金是有托管人的。有托管人的情况下,托管人往往会提供他们接受的标准文本。此时,无论是律师还是我们托管管理人对这种文件的调整空间并不是很大。

2、私募基金的新老划断。

因为募集的新规其实是七月十五号生效的,在此之前预留了三个月的期限,让所有的基金管理人来熟悉这个法规,而中基协在这段时间也展开了大量的培训,在上海、在北京和深圳都做过类似的培训,专门讲募集的规定。

按照中基协的口径,对于新规的新老划断问题,在七月十五号之前已经完成募集的基金不溯及追往,也不按照募集基金的办法,重新让它落实这些规范。

3、存量的基金。

(1)新投资者进入。

比如我在七月十五号之前已经募集了,已经成立了,甚至已经投资了,那么七月十五号之后,我又开放申购或者吸收新的投资者,针对这些新的投资者就要遵守这些募集新规的规定,而且针对募集新的新的投资者,还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落实目前这个新规的一些内容,这个补充协议其实挺难签的,它要把之前协议的内容说清楚,同时也要把这些新规的内容补进去,而且二者不一致的还要做一个统一,就是到底是怎么适用新规的,这个要说清楚,所以说比较难。

(2)老投资者追加认购。

另外,如果一个老的投资者来申购一个新的,他以前认购五百万,现在他追加认购三百万,那么他追加认购的三百万也是属于新的,同样是签署一个补充协议。不会因为他之前做过了相应的手续,那他追加认购就不去管了。同时我再强调一点就是不要把这部分内容理解为申购赎回只有契约型的。其实所有的基金都存在一个申购和赎回的问题,就是指开放日的问题,那么在这个时候,无论它是合伙型的还是公司型的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七、投资冷静期

1、冷静期的合同要点:冷静期的起算和市场。

按照规定来看证券型的,其他类型的也可以参照适用,它的起算点是基金合同可以打款,然后时间是二十四小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家务必注意如果是就托管的时候,一定要和托管行确认冷静期的起算时间,因为托管行现在在处理这个冷静期的起算问题上,它不按照打款来计算,它按照份额登记来起算,因为它的操作系统会更便利地用电脑来结算,这个事情不像是用人工手动来计算很复杂。那么如果是人工手动来计算的话,你们可以考虑按照打款时间,银行有一个清晰的流水单也可以。

2、冷静协议确认书。

如果是基金合同,没有设置回访的问题,那我们后面就要回访。如果可以的话让投资者签署一个冷静期的确认书,然后明确冷静期内起算的时间、期间,并且承诺知晓权利,在冷静期内有没有提出过解除基金合同及募集机构,有没有主动联系投资者,都要把这些事情说清楚,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签一个冷静协议确认书。

3、冷静期的效力问题。

从现在的新规来看,冷静期属于强制性规定,回访是倡导性的规定,但其实大家看法条的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立法的逻辑顺序,会发现冷静期的效力是通过回访确认的一个条款来实现的。因为按照冷静期的要求:冷静期内募集机构是不能主动联系投资者的,期满后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

在基金合同没有约定回访确认的时候,冷静期经过之后,如何处理其实规定层面是有欠缺的。如果基金合同没有约定回访条款,但是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一个冷静期内投资者有权解除合同,而冷静期满投资者没有提出异议的,那么基金款项可以通过募集专户转入财产和管理员开始投资运作。其实最重要的一个点就是冷静期经过之后,我的资金可以重复划到财产户来。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这个意思。

4、冷静期和认购协议的关系问题。

以前大家会让投资者签一个认购协议,这个认购协议就在于锁定认购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来缴纳投资款,其实就是一个锁定协议。但是目前有了冷静期后,认购协议可能就没有这么强的认购效力了,因为无论如何它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有一个法定的解除权,就是在这个时候投资者完全可以提出我不投资了,但是大家在做这个协议的时候可以考虑期满之后,如果投资者提出解除合同,我退款到底退哪些款项,是不是加算的银行利息,或者怎么算利息,都要写清楚,这样大家就能避免很多纠纷案。

八、回访确认

1、回访形式及主体。

如果没有很方便的记录方式,比如说录音电话等,那么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回访,因为它可以很方便地留存合法记录和签名。回访的主体是销售人员以外的人。

有些公司,如果多支基金的话那么两只基金的销售经理可以互相做对方的一个销售回访。如果实在不行的话也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进行一个回访确认,因为律师的某种公信力相对还是会强一点的。

从我的角度来讲,我建议投资者做好回访制度。因为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私募基金管理很容易在操作的时候有些小的遗落,小的错误,那么在这个时候,如果发现了这个错误,在回访确认的时候可以进行一个补足,因为回访确认除了强制要求的内容之外,没有限定的内容,其实可以再扩展一些没有说清楚的事情,可以在回访确认的时候说清楚。

2、回访书确认书和冷静期问题。

其实如果设置了回访,我觉得就没必要去弄一个确认书了。没有回访的情况下,我建议加一个冷静期的确认书,但是这里有一个逻辑上的小悖论,就是总归你最好是有那么一个过程来确认一些之前的工作,无论是冷静期确认书还是回访确认书的方式,我建议大家去琢磨一下,到底哪种方式更好。从我的角度来讲,建议大家设置回访制度。

九、投资运作

1、合规要点第一点是在完成合同回访确认之后即可将投资款划转入基金账户,这是按照三十一条的规定,前提就是基金条款确认缴纳款项不得让募集账户转入到财政账户和托管账户。第二点是信息披露,第三点是信息报送。

2、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主要是建立一个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定,信息披露人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他们是来做信息披露事项,但是信息披露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信息披露中信息披露的约定,特别是信息披露的内容、评度、方式,以及披露的责任和渠道等等。我建议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披露信息的方式,比如说我这个尽职的报告,我到底是用网站的形式公布,还是用邮件的方式发还是短信和微信,其实大家可以考虑一下之前网站公布净值的事情,那么从我的理解和我与客户聊下来的情况,其实邮件的方式最好,因为短信和微信的方式很容易被大家删掉保存也不是固定的。手机掉了坏了,都很麻烦。但是邮箱相对比较固定,他可以在云端这个服务器上找到这个邮件,所以说我建议大家一定要让投资者预留一个邮箱。即使是他常用的联系方式,我们可以用微信和他联系,但是在微信联系的时候我所有的事情都要最终和他强调一下,我把邮件发给他了,让他去看一下邮件。只有这样才是做到一个完善的尽职披露的方式。

当然在披露邮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可能有些免责的事项要写清楚,比如说我的托管行可能是一周给我一次净值报告,或者说我的托管行是每天的八点钟给我净值报告,所谓的我这个托管行就是泛指托管清算,所有外包机构给我的。但是我有的投资者要求五点钟就要看到我的净值,那么我可能是给他一个估算的净值,因为可能投资人自己内部的要求我给他估算净值的时候要写清楚我的估算净值是根据我自己投资目前情况进行估算的,它不是最终准确的。比如说我每天晚上十点钟发送的,或者说是我每周汇总了给他的才是可以让大家看到准确净值的一个报告。那么这个事情要在发送的邮件中说清楚。

(2)信息披露的时间。每季度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这是硬性规定,就是要披露净值、财务指标等等,然后单只基金、证券基金规模达到五千万的话,每个月初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披露基金净值,然后每年接受日起四个月内起向投资者披露的财务情况这些规定大家可以去详细的看一下。有的时候我们也提醒我们的基金管理人,第一到时候我可能会给他发邮件告诉他,这个时候你要注意什么事情,要注意做什么工作,同时我也可能会设定一些提醒,提醒到时候投资人自己去注意这个到期的时间。

3、信息报送。

大家看一下在系统里会有一个基金的重大事项更新,这里会有协议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管理人的变更、外包业务的变更、清算或者清盘、挂牌业务的变更等等这些信息。所以说大多数变更都是在这里面提的。基金的季度更新和年度更新我再说一下,它的界面就和首次备案的界面差不多,对其中的各项数据进行更新就行,只是开放次数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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