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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保全的问题,懂债权的资深律师进

2016年11月10日  9:11:25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44人次
网友提问:关于债权保全的问题,懂债权的资深律师进

甲供货给乙,乙供货给丙。甲在合同到期,找乙要钱,乙无力偿还,但乙把对丙的债权转给了甲(年底到期)。甲起诉乙、丙,同时保全了丙的账户。请问甲保全丙的账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家回答:

  保全丙的账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债的保全包括撤销权和代位权,具体规定看下面的《合同法》法条。从你的描述上看,甲是想向丙行使代位权,但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1、本人的债权依据到期;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已经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乙对丙的债权还没到期。
  债具有相对性,如果你因为对乙的债权而冻结丙的账户,那样会损害丙的合同利益,而且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请求。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乙和丙恶意串通,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你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乙和丙之间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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