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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解读CRS!财富管理行业必须要搞懂的一份协定(影响很大 刻不容缓)

2016年12月24日  11:28:32   来源:网友   编辑: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84人次

以前,很多有钱人通过离岸账户、海外信托等方式把资产搁置在国外,用以逃避税收或者藏匿资产。这造就了全球知名的避税天堂——百慕大、开曼群岛、荷兰、瑞士等等。根据英国研究机构TJN的调查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为了避税而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总资产大约有21万亿美元,面积仅有153 平方公里的维尔京群岛,竟然注册了大约40万家公司——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一个篮球场的面积上就有一家公司。
富人们依托着避税天堂,舒舒服服的享受了多年,然而该来的还是会来的。
受美国政府肥猫法案(FATCA)的启发,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RS),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按照时间表,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将同步开始实施CRS。届时,那些藏匿在海外的资产将无所遁形。
CRS将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税务、法律、贪腐、资产配置、境外保险、家族信托、私募基金、P2P、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移民等等等。
有些老板一旦被查到在海外的巨额收入,不仅要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还有人会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的审查

什么是CRS?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译为“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CRS。
CRS是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CRS流程图
另外,CRS有“自愿匹配”原则,即在CRS参与国(或地区)之间,各个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他主体形成“匹配”,之后才进行信息互换。
中国加入CRS之列
中国于2015年12月17号加入CRS协定,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今年10月份,国税总局发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征集意见稿》,一时激起千层浪。
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积极落实推行CRS。
全球知名避税天堂一一在列
早期实施地区定在2016年7月1日开始,2017年6月30日结束,交换信息的日期会定在2017年9月。
(香港、澳门也在2018年名单)
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017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所有的实体,不论采用何种法律形式存在,CRS都会根据一定的规则将这些实体分类成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分两种:被动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被动收入,如投资红利,资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积极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积极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
而只有那些被定性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才属于CRS下的合规主体,才需要完成CRS下一系列的账户识别和信息收集申报的义务。
?存款机构
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
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投资实体
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 存款账户
? 托管账户
? 现金值保险合约
? 年金合约
?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哪些信息将被交换?
?帐户及帐户余额
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没有门槛;即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另外,金融机构在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这个公司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如果是消极的(投资所得占50%以上),则需要穿透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如果是积极的,则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时,如果账户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机构”,通常也是可以忽视的,因为既然账户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机构”,那么其自身也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从而不会导致最终实际控制人被遗漏的情况。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
?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哪些资产不在CRS之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所以不必上报。比如房产、游艇、跑车、古董字画、珠宝等等非金融类资产
对哪些人有影响?
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这些资产将依据CRS协定,披露给本国的税务局。比如近年来,很多人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购买香港大额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而现在香港也签署了CRS协定,香港的保险公司要将境内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所谓壳公司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前面介绍过,CRS是穿透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个层面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CRS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大危机。
之前,很多老板的运作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CRS会导致其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成本可能高达40%。
④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中国首批富豪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
CRS在两种情况下会对信托造成影响:当该信托为申报金融机构;当信托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在申报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
届时,将根据信托架构内的该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最终是汇报给中国大陆税务当局。
另外,不是所有的资产都会受到CRS的影响,如果信托下的资产全都是房产或者游艇等实物资产,那么这个信托可能不会受到CRS的丝毫影响,因为其自身很难被分类成金融机构,而且也不与其他的金融机构存在关联。
当然,家族信托的本质功能不是避税工具,而是财富传承及债务风险隔离。
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国家公务员被查出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那很可能要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
⑥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⑦财富管理从业人员
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理财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起来,对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也会一个重要课题。
境外保险会被征税吗?
不会。中国国税局明确,

CRS并非是一种增加的税收,

而是把原本应该收的中国居民的海外税项给收回来。
假如你在香港购买了大额保单,虽然你的保单信息会被披露。但根据中国税法保险赔款是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的。而对于保险红利,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并没有在保险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不征税,但还有两个潜在风险,一是大额保单是否会牵涉到规避外汇管制。目前国内个人每年只有五万美元外汇额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户要担心被披露的问题。
CRS只影响新开账户吗?
不是。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是新的账户开户程序。CRS要求的是对每个国家的非本国税务居民藏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账户进行“总清算”,只不过是根据资产大小有先后调查的顺序而已,即使是在2017年前开的账户也逃不掉被调查的命运。
私募基金如何受到CRS的影响?
私募基金的设立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的法律存在形式。但是不管架构如何变化,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对于这类实体通常在CRS下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
对于那些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为主的私募基金,不论该其采用何种法律形式,鉴于其投资金融资产的业务特性,在CRS下通常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这类私募基金需要对金融账户持有人(如基金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和信息申报等合规工作,但是需要注意房地产基金的特殊性。
P2P行业会受到CRS的影响吗?
从CRS的角度来看,由于很难将P2P归类为CRS中的金融机构,因此通常是不会有CRS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合规义务的。当然, 在P2P的业务流程中可能还涉及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类存管机构,当这类存管机构符合CRS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托管机构的定义时,存管机构本身是可能会涉及到CRS下的若干合规要求的。
另外,P2P存在被用来逃税的可能么?
首先,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明确的规定,适用税率为20%。但是通过P2P获得的利息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像银行储蓄利息收入那样有减免?或者P2P公司是否对客户取得的P2P理财收入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这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灰色区域。而在税收征管较为发达的国家,譬如英国,政府出台P2P监管规定的同时,税务机关就立马联动,出台了相应的税收征管文件或指引,对P2P当中涉及的税收法律关系进行明确。
其次,外国的税收居民在中国完全有可能购买P2P产品理财而获得收入。例如一个在美国长期居住工作的中国人(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在中国购买了P2P理财产品,其获得的收入是需要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的,否则可能会涉嫌逃税。
所以说,通过购买P2P理财来进行跨国藏匿资产和避税是非常有可能的。
如何应对CRS?
①合法申报税务并合理缴税
②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刻意逃避监管
这是一种风险性质的操作方式,过程及结果可能导致某些法律风险。最主要的风险有两个:
a) 这种做法日后被相关税务单位掌握,从而要求就所逃避的相关金额补税并加以处份。b)将资金转去不在CRS名单中的司法管辖区之后,若是日后资金希望回到AEOI的系统里面,有可能面临资金来源合法性被质疑,而产生许多困扰。
③合法改变税务居民的身份
透过国籍以及经常居住的改变、或是资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改变,而达到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或是纳税义务的改变,则自然就改变了纳税的责任。
④海外现在已经有账户的,将每个账户金额减少到100万美金以下
⑤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⑥置换资产
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⑦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金融账户的年末账户余额是CRS下所需申报的涉税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通过操控年终余额数,譬如在每年年末时将账户余额清空,等CRS申报结束又将余额倒回来,以规避CRS申报,那么此时应启动“反规避”措施。
⑧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行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 叫做“符合资质的信用卡发行机构”。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意见稿)中并没有这一类豁免金融机构的规定,但是在意见稿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了与此相关的豁免金融账户类型:
a) 因信用卡超额还款或者其他还款而形成,且超额款项不会立即返还客户;b) 禁止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30万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
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在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 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措施调整的对象。
⑨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
在CRS下,金融机构(如属于投资实体的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如果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或者提供电脑系统支持,导致存量账户的识别以及账户加总余额等相关CRS合规规则无法适用,同样也应视为规避CRS申报的不合规行为。
⑩调整信托架构——几类属于“非合规主体”的家族信托
a) 受托人为个人的家族信托
如果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一个专业的被其信任的个人去管理,那么很明显这将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被专业管理”测试。因为“被专业管理”测试要求某个实体受到另一个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而单个的自然人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b) 直接持有房产等非金融资产的家族信托
如果家族信托下所持有的只是房产等非金融资产,那么不管持有的资产数额有多大,不论该信托是否有专门的金融机构来“专业管理”,通常都无法满足CRS下判定“投资实体”时所需要通过的“金融资产”测试,因此也就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不属于合规主体,因此也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这个地方需要注意的是直接持有,如果通过中间公司间接持有,那么情形又会不一样)
c) 受托人为PTC的家族信托
所谓PTC就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非个人或者专业信托公司,而是信托公司为该家族信托专门设立的一个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该PTC公司的董事可能由专业信托公司委派或者由专业的律师或者投资顾问担任)。PTC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判断这类家族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的关键是看该PTC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该PTC是否对家族信托进行”专业管理”。
对于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各国对于PTC的法律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OECD也并没有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构成“专业管理”,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如果一个PTC对于家族信托提供的是与金融资产或者信托财产无关的其他行政类管理服务,那么通常不能判定该PTC对家族信托进行了“专业管理”。也就是说即便PTC自身属于金融机构,该家族信托也不可能被判定为投资实体,因此也就没有CRS下的合规义务。
美国将成为新的避税天堂?
通过前文的CRS签署国名单可以看出,美国并没有签署CRS。这是因为,美国已经根据《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肥猫法案)实施了自己的财务信息收集体制,专门针对美国人的海外金融资产,所有其他国家都须每年向美国政府提供财务信息。从2014年开始,这些财务信息就已经回收美国了。因此,美国目前没打算,或者说也没必要采纳CRS。目前,世界上大概有近十万家金融机构都已经在自动根据肥猫法案的要求,向美国政府提供他们那里美国人的金融账户信息。
另外,特朗普上台后,有消息称,肥猫法案可能会被废掉。而强势的特朗普并不一定会签署CRS。2016年美国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川普被提名为美国总统竞选人的同时,共和党还发布了2016共和党政策纲领,其中,有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论述中就明确提出要废除FATCA。
有阴谋论者猜测这是美国政府故意为之,目的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财富都流到美国,因为虽然美国政府对自己的避税者深恶痛绝,但是对国外过来避税的富人是敞开怀抱的。
事实真是这样吗?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
香港居民李小姐在美国设立了一个基金A,由美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同时在韩国设立了一个基金B,由韩国的一家基金公司来管理。A和B都在英国的金融机构C拥有金融账户。尽管A和B在CRS下都应属于投资机构类别,但是C在对其账户持有人A和B进行识别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会有所不同:
对于基金A:美国被英国政府列为非CRS参与国,那么A虽然本质上是投资机构,但却会被分类为被动非金融机构,C需要穿透基金A找出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即香港居民李小姐。
对于基金B:韩国属于CRS参与国,由于B基金属于投资实体(金融机构的一种),那么C对B无需进行操作,因为CRS下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是豁免申报的。(B基金自己作为韩国的投资机构,韩国基金公司会去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李小姐的身份信息。)
由此可以看出,即便美国不参与CRS,但是美国的投资实体类金融机构在这101个CRS参与国进行投资并拥有金融账户时,躲在美国投资实体后面的控制人同样也会被识别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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